学科建设办公室印章使用规定
大工学科发〔2017〕4号
第一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行政印章由副主任负责管理。
第二条 印章使用审批权限
1、凡是以学科建设办公室名义发出的行政、业务往来的公函需加盖行政印章的,须经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同意后加盖。
2、凡涉及人事文件、财务文件或重大活动事项需加盖印章的,需经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盖。
3、凡因公外出出具介绍信、证明信需加盖印章的,须经主管副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盖。
4、凡本处人员因个人私事需单位出具证明加盖印章的,须经主任审批同意后加盖。
第三条 所有用印事项必须在学科建设办公室印章使用记录本上进行逐项登记。
第四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行政印章原则上不允许携带出办公室。
第五条 凡违反上述使用印章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